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济南市章丘区龙盘山健走俱乐部等11家社会组织(名单见附件)已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上述11家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即日起,上述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等立即停用,不得再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社会组织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社会组织如对本处罚决定有任何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或济南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决定。 附: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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