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之济南旭升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令本院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从自愿报名的机构中确定一家管理人及一家备选管理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旭升公司于2000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主营业务橡塑制品(不含废旧塑料)的生产、销售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旭升公司提供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旭升公司资产总额42 782 176.26元,负债总额410 088 539.66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依法设立并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济南地区一级管理人。
(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承诺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无未终结的破产案件。
(四)申报团队具有2022年以来办理20件以上破产案件,其中包含具有土地、厂房、设备的实体工业企业破产案件的办案经验(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截止前将报名表(见附件)及申报材料各1份交至本院技术室。
(二)提交材料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资质证明、规模、破产团队规模、分级、2022年以来办结的破产案件及效果、在办破产案件(其他法院)的数量及重点案件进程、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本案接受联合报名,联合报名的,应确认一家为主机构,并提供分工及联合优势的材料。
3. 申报材料正反打印不超过8页(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可另行打印);报价书于竞选时另行封存现场提交。
4.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团队常驻人员不少于6人,均具有破产案件工作经验,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应当有办理有较大资产的实体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的经历,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或处分,并提供相关材料。
5.申报机构及派出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况。无论是否有回避或不应被指定情形,对下列情形均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包括: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前三年内是否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及此前三年内是否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担任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申报机构派出人员还须另行书面承诺:有无上述情形;现在及此前三年内有无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或与前述董监高存在近亲属关系。未作上述说明的,视为存在利害关系。
6.申报机构需书面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已被选任的,予以更换,并依法予以惩戒,且三年内不得在本院申报参选管理人。
四、选任规则
本院将组成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在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根据本院制定的破产管理人评审规则,以竞争选任方式确定一家管理人和一家备选管理人。仅一家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如不存在不宜被指定管理人的情形,直接指定该机构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若无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另行通知延长报名时间。
五、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9日17时,逾期不予接受。
联系人:牛涛 0531-85833623
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技术室4012。
六、后续事宜另行通知,未通过报名审查的不再另行通知。
2024年11月15日
附:济南旭升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