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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公布网络谣言(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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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5: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济南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人员,有力净化了全市网络社会环境。

一、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4年5月以来,莱芜辖区一名自媒体人员频繁使用个人账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造谣信息公然侮辱他人,该账号拥有粉丝上万人,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莱芜公安分局给予该网民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某村村民任某向他人散布某银行要破产的谣言,经多次传播最终在网络发酵,该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济南市公安局给予任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

01|行政违法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2|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案释法

通过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为泄私愤等目的,编造虚假信息,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四、公安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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